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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作者:李加刚  更新时间 : 2013-07-04  浏览量:925

结婚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本律师近日在苏州相城区法院代理一起离婚案件,案件始末是:一对年轻人经过媒人介绍,认识不到3个月就登记结婚,登记当天男方按照女方家长要求给付彩礼11.8万元(吉祥数字118),并买了三金。婚后,女方不断向男方提出要送她一辆奥迪车子,并把房子写上女方的名字。男方家里看出女方的心思,认为刚结婚这一办理不妥当,就没有答应。随后女方看得不到始末实惠,就经常外出借宿,结交网友,并不诚心和男方过日子,男方生性老实、木讷。不出3个月,女方就离家回娘家。随后男方多次要求其回,但遭拒。
随后,男方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
庭审中,女方提出因男方家长介入夫妻生活,且男方在性生活方面不和谐等导致其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但彩礼属于赠送,不予以返还。随后本律师提出,因婚前系介绍,没有深入沟通了解,没有建立婚前感情基础,属于闪婚,婚后也没有过的交流,至于性生活方面,也没有证据证明性生活的过错属于哪一方,且刚结婚1个多月,各种生活需要历练,有个过程,需要夫妻双方沟通配合。所有即便出现不和谐,也不是一方原因。但女方经常出去会网友、借宿,这对于新婚男方而言是不能接受的。女方是偶尔回来住,并没有承担家庭生活任何责任,没有担当。所有双在一起根本就谈不上共同生活。
法庭焦点:1、是否离婚,有无感情破裂;
2、、彩礼是否返还,那些属于彩礼范围?
随后,展开举证(略)。辩论焦点经本律师争取后,变更为:夫妻是否共同生活?
因为,一旦离婚,即产生彩礼是否返还,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彩礼返还必须具备三个情况,而本案只有只适用第二个情况,即夫妻登记解惑,是否共同生活,如果共同生活,则不返还,否则必须返还。争论焦点在于此。
本律师提出如下观点以证明夫妻双方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生活。所谓共同生活,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结合相关的法律解释及案例,可以理解为,双方以婚姻为目的,互相扶持、相互体贴,共同担当,共同在精神上交流与共鸣,有着共同的生活目标和理想。而非同床异梦。而本案,女方在新婚期间,蜜月里,外出、借宿,你怎能说不是同床异梦呢。女方还三天两头往娘家跑,借故不同床,性生活少之又少,并不操持家务,也不和男方交流,虽然同在一个屋檐下,但过得确是路人生活。总之这种短暂的闪婚闪离,以婚姻为儿戏的生活态度,根本就不符合共同生活的基本条件。不应该认定为共同生活,甚至连同居都算不上。充其量就是属于拼婚。
随后,审判长宣布闭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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